天勤工程咨询欢迎您

政策法规

首页政策法规>>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tqzx 日期:2016/4/1 浏览次数:7027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各有关企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济宁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济宁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济发[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定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列入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品目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二章  受理采购申请

 

第五条 采购人应按照《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将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运行管理系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申请,输入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确认后,采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文件制作

 

第七条  采购中心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

第八条  项目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市场中潜在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供应商的数量、能力、业绩、信誉等;

(二)对采购项目市场供需情况、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研究;

(三)对采购人提报的采购方案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

(四)采购标的用于对现有系统或工程进行改进、扩充、局部更新的,确定方案时,要保证新购设备或工程与原有设备和工程能够配套使用、协调运行。

第九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项目要求和调研论证结果,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参数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条  编制采购文件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密、规范、准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并由采购人确认后,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定期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章   采购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由采购中心在济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

邀请招标所邀请的供应商由采购中心从供应商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在济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第十五条  实行询价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在济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询价公告。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直接向指定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并与其谈判。

第五章   供应商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欲响应或参与济宁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按规定在济宁公共资源交易网办理网上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分为一般资格审查和资格预审。一般资格审查适用于一般规模较小或比较简单的采购项目;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土建工程或成套设备,在正式组织采购以前,需要对供应商的资格和能力进行预先审查,即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  一般资格审查要求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财务情况;

(四)工程项目采购要提供专业施工资格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包括基本资格预审和专业资格预审。基本资格是指供应商的合法地位和信誉等。专业资格是指已具备基本资格的供应商履行拟采购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的具体程序为: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资格预审;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资格评定。

第六章 采购文件发放和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凡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并通过审核的供应商,以注册时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济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然后携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UKey电子密钥;供应商网上报名并取得UKey电子密钥后,登陆济宁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取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前,就采购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可以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予以解答。

第二十五条  对采购文件难以用文字进行准确表述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要在开标或报价仪式前组织答疑会,必要时,应组织现场答疑会。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的答疑会应在开标前15日进行;其他采购形式的答疑会应在报价仪式前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答疑会,由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共同组织,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电子投标(报价)文件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电子运行管理系统。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或报价仪式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程序如下:

(一)投标供应商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或报价仪式开始;

(三)主持人介绍会议人员情况;

(四)政府采购电子运行管理系统读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名单;

(五)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供应商在开标现场利用UKey电子密钥进行首次解密,由监督人员进行二次解密。电子投标(报价)文件解密后,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报价等投标(报价)文件主要内容,即时在开标会现场大屏幕公开显示。

(六)打印开标记录表,投标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七)公证员致公证词;

(八)主持人宣布评标或谈判的程序安排,包括询标的地点、时间和方式;

(九)开标结束。

第三十条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谈判、询价小组为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随机抽取工作应在项目开标或报价仪式当天(特殊项目在前一天下午)进行。评标专家通过自动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名单采用密封纸打印,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拆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管人员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成交)人之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利用电子评标系统对电子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取消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第八章 协议供货

 

第三十七条 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第三十九条  协议供货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将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采购人同时报送纸质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批准后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发送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确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将批准的采购计划通过电子采购系统直接发送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采购中心按照采购计划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向相关中标协议供货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根据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由网上自动确定最终供货商,并通知采购人。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在电子采购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并发送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无误后生成、打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并组织采购人和供货商签署。

(四)供货商接到采购人的供货通知以后,按照承诺的供货时间向采购人及时供货。

(五)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中心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货商支付资金。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中心应严格按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并认真组织验收。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人后,采购中心将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济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成交)通知书载有证书编号(同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成交)金额,中标(成交)人全称,中标通知书须加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印章。中标(成交)通知书是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中标(成交)人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完毕后,加盖采购中心印章予以鉴证。

第四十五条 采购中心将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六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主要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验收办法和标准与采购人共同完成,重大项目应当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以后要形成书面验收材料。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一般检验和专业检验。一般检验主要对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包装、质量、调试、备品备件等方面进行验收。

第四十八条 采购中心对货物质量投诉或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实施难度较大,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业检验。专业检验依据国家现行法律和国家标准进行。

第四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共同签署项目验收单,经采购中心审查无误后存档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中心负责按项目编号统一归档,建设项目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由本区财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应进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具体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